法律法规

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否做仲裁证据



案例

       2013年7月杨某进入某公司工作,劳动合同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。2018年2月,公司以业务量减少为由,与杨某就调整工作岗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公司口头通知杨某解除劳动合同,但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。
       2018年2月10日,公司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停止缴纳杨某的社会保险费。

仲裁请求

       杨某对此不服,认为该公司不存在业务量减少,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于是提起仲裁申请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该公司不承认已解除杨某的劳动合同。

结果

       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请求。

解析

       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当事人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提供证据,仲裁委为了查明事实,有权主动取证。
       本案中,公司没有向杨某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但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,以此为由停缴了杨某的社保费。杨某向仲裁委陈述了相应情况。仲裁委了解相关情况后,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调取了公司解除杨某劳动合同的证明。最终,这份材料证明该公司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,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,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本案中,该公司未举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在调岗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,没有提前通知,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就解除了杨某的劳动合同,显然违法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87条,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       所以,仲裁委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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