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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度南京市失业保险金下限增至1118元
政策依据
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)规定,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。(2018年7月1日起,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10元调整至860元)。
自2018年7月1日起,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标准下限由1053元增加至1118元,月增加65元。原发放标准低于1118元的,按1118元计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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