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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年1月,医保待遇从此“城乡一体”

2019年1月起,我市将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,新农合将成为历史。在1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,市人社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陈爱民对《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  两项制度30多项待遇差异将进行整合
  我市原居民医保2007年建立,覆盖六城区居民,参保122万余人,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。原新农合2003年建立,覆盖栖霞、雨花台两区的部分居民和新五区居民,参合171万余人,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。“《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的出台,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。”陈爱民介绍说,目前,市人社局正在进一步细化整合措施,确保2019年1月起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,真正实现覆盖范围、筹资政策、待遇保障、医保目录、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“六统一”。
  市人社局梳理发现,原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两项制度存在30多项政策待遇差异,下一步将对这些差异进行整合。原两项制度合理化政策就高优化。30多项政策中有近20项差异化政策,在综合测算后拟全部统一就高设置,如统一药品目录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3个目录范围;统一住院、血友病门诊、精神病门诊等保障待遇;增加生育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保障待遇;提高统一基金支付上限并建立连续缴费年限激励机制,同步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待遇等。新政策将对部分群体针对性倾斜精准保障。拟保留并统一80岁以上老人门诊、住院倾斜政策;重大疾病及基层部分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政策;艾滋病免费用药等。
  另外,对差异较大政策综合平衡弥合差异。重点整合了老百姓感受最直接的3项门诊政策,统一门诊统筹待遇,保障日常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。建立门诊高费用补偿政策,在门诊统筹待遇基础上,对高额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进一步的补偿。提升门诊大病待遇,重点保障恶性肿瘤、血透、腹透等重、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,在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基础上,将血友病纳入门诊大病保障范围,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待遇。
  新农合人员保障品种与范围扩大
  陈爱民介绍,原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后,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上得到优化提高,特别是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,整体水平提高程度高于原城镇居民。
  新制度的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,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,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,包括老年居民、其他居民、学生儿童、在校大学生等,执行分类分档缴费,体现权利义务对等。新制度将与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目录范围。参照城镇职工医保,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,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,对原新农合人员来说,药品从1000余种扩大到近3000种,保障品种与范围显著扩大。
  定点医院数量增至1000余家
  陈爱民说,门诊大病政策上,原新农合人员实际保障水平大幅提高,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提高15—40个百分点。住院待遇水平总体提高。原七区新农合住院政策主要向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倾斜,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在报销比例及可报范围上相对较低,整合后住院保障待遇将普遍提高。经初步测算,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报销比例将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。
  新制度将实施统一大病保险制度。大病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。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、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基础上,所发生的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,大病保险支付50%—70%,60%—80%,不设报销上限。
  整合后,原新农合与原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,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1000余家,遍布全市城乡各个街镇、社区(村),参保人员就近就便就医就诊,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诊转诊,并享受即时刷卡就医结算等便民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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