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法规

岗位消失,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合同

案 例
  王某于2009年5月应聘到某市A公司担任门卫工作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8年。
  2016年10月,A公司被B公司兼并。因办公场所整合到B公司,原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,王某被B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。
 
仲裁请求
  王某对此不服,提起劳动争议仲裁,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。
 
结 果
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。
 
解 析
  本案反映的是劳动者工作岗位消失后,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。
  A公司被B公司兼并,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这一变化使得A公司门卫岗位被取消,以致过去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。但承继了A公司权利义务的B公司应继续承担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。
  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0条和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19条,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  因此,此时兼并方B公司应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事先与王某进行协商。如能达成协议,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。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,B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后,解除双方劳动合同。
  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43条,B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,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。
  本案中,B公司未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便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,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按照二倍经济补偿标准向王某支付赔偿金。





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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